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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某公司、杨某2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104民初1159号 原告:宁夏大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杨某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大某公司与被告杨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大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原告宁夏大某公司又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71元,由原告宁夏大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