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诚至信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宁夏大诚至信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蒲城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友邦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6民初881号 原告:宁夏大诚至信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苏银产业园汉关路9号厂区1号科研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朔方(灵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朔方(灵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城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南转盘新城大道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友邦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陈庄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夏大诚至信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蒲城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友邦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宁夏大诚至信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大诚至信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娥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大诚至信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1119元,由原告宁夏大诚至信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