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宁0104行审45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税务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负责人:丁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宁夏某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申请执行人某某税务局(以下简称某某税务局)于2025年4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某某税务局认为,2024年8月15日,该局作出《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宁夏某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某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25年2月25日,某某税务局向宁夏某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送达《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但该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下列事项:准予强制执行某某税务局作出的银综保税费征决〔2024〕0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中确定的社会保险费145283.10元。
经审查查明,因宁夏某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欠缴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共计145283.10元。2024年5月6日,某某税务局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文书下达后十五日内补缴所欠社会保险费。并于当日送达宁夏某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夏某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缴纳义务。2024年8月15日,某某税务局作出《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决定该公司在收到决定后15日内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45283.10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滞纳金(2011年7月1日后欠缴社会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并于当日送达宁夏某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夏某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义务。2025年2月25日,某某税务局作出《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并于当日送达宁夏某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25年4月7日,某某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征收决定书。
本院认为,依法履行征收决定书是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某某税务局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宁夏某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既未履行行政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经某某税务局催告后,该公司仍未履行缴纳义务,某某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某某税务局作出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中确定的社会保险费145283.10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应当提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