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金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2民辖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西门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太仓路58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凌勇刚,总经理。
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1民初1653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5月签订了《日晖港人行天桥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北岸)一标施工专业分包工程》,该工程在徐汇区行政区划内,质检也是徐汇区质监站质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属于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海金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载明分包工程地点为“日晖港(北岸)人行桥下北岸黄浦江滨江南园公园”,属于上海市黄浦区,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斌

审 判 员

陈 琪

审 判 员

虞恒龄

郭 宁 宁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