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1强清3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复兴广场文娱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0年10月30日,上海复兴广场文娱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已完成所有清算事项,请求本院终结上海复兴广场文娱有限公司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上海复兴广场文娱有限公司清算组已根据《上海复兴广场文娱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完成相关清算工作,申请人的清算程序合法,本院对其终结清算程序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复兴广场文娱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沈 澜
审判员 蒋 骏
审判员 曹 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薇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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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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