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金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1强清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复兴广场文娱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0年8月20日,上海复兴广场文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娱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清算组已完成全部清算工作,并制作清算报告,请求本院确认《上海复兴广场文娱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经查,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上海金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锐公司)要求被申请人文娱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组建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文娱公司清算组成立后,依法履行职务,在接管财产、委托审计、调查资产情况、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上海复兴广场文娱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并于2020年8月19日经清算组会议讨论通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文娱公司的清算方案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已经清算组讨论一致通过,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应予以裁定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上海复兴广场文娱有限公司清算报告》。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沈 澜
审判员 蒋 骏
审判员 曹 栋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刘薇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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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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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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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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