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福祈制药有限公司

无锡嘉某医药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责任纠纷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强清19号 申请人:无锡嘉某医药有限公司清算组。 诉讼代表人:***。 本院根据无锡福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7月31日裁定受理了无锡嘉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某公司)公司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18日指定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组成无锡嘉某医药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2024年11月21日,嘉某公司清算组以嘉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嘉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清算期间,嘉某公司清算组未发现名下任何财产信息,亦无法联系到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而福某公司已向嘉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12169677.19元。据此,嘉某公司清算组申请本院终结嘉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并宣告无锡嘉某医药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企业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嘉某医药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