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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福X公司、无锡嘉X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清申18号 申请人:无锡福X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俞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嘉X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包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无锡福X公司(以下简称福X公司)以无锡嘉X公司(以下简称嘉X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法组织自行清算为由为由,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嘉X公司进行公司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嘉X公司成立于1993年1月7日,注册资本美金70万元,主管登记机关为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X公司持有嘉X公司75%股份、GRANDAXXCO(香港嘉X公司)持有25%股份。2018年6月5日,嘉X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注销。 审理中,福X公司陈述:嘉X公司曾于2023年3月3日成立嘉X公司清算组,拟对福X公司进行清算,但因嘉X公司另一股东失联,无法取得其签章,工商注销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于2023年6月5日撤销清算组。后福X公司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嘉X公司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嘉X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即解散。现嘉X公司股东福X公司以嘉X公司无法自行清算为由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无锡福X公司对无锡嘉X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