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福祈制药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添茂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祈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4872号
原告四川添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祈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
法定代表人**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添茂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祈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添茂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祈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添茂医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添茂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44元,减半收取24072元,由原告四川添茂医药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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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彬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