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申37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祈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洪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青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祈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洪业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终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祈制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强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