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福祈制药有限公司

某某祈制药有限公司与湖某某安科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民初786号 申请人:***祈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湖***安科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二路**武汉光谷国际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祈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安科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公司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安科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 浩 审判员 酆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