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26民初1312号 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滨河市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