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26民初1175号 原告:***,男,195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涉县。 被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滨河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涉县水利局,,住所地涉县涉城镇龙山大街**行政中心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县水利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计1385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