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26民初2479号 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滨河市场C1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涉县。 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