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26民初1312号
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