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26民初1175号
原告:***,男,195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涉县。
被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告:涉县水利局,住所地涉县。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涉县清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县水利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计1385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