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784民初7358号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永丰路街道办事处白鹅坟村北工业区X3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所在地安丘市景芝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4元(已减半收取),由河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