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84民初1276号
原告:***,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玉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宗(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