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景芝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84民初1276号 原告:***,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玉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宗(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