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3056号
原告: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大道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0334324D。
法定代表人:胡勇,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宇,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系公司职工。
被告:***,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盐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邢志江,四川十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兴虎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陈石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