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胶州市承汇建材经营部、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803号 原告:胶州市承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郑州东路28号。 主要负责人:***,经理。 被告: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香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胶州市承汇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胶州市承汇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胶州市承汇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韬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