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民初1786号
原告:青岛牧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里岔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8365120X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香港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6786333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牧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牧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牧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70元,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数额10000元减半收取25元,剩余314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郑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