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某有限公司;华阴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陕0503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华阴市千祥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陕0503民初14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阴市千祥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砂浆款74829.5元,执行费1022.44元由被执行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2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网络查控依法对被执行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采取了额度冻结措施并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称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砂浆款74829.2元已支付其公司,剩余0.3元自愿放弃,该案执行费1022.44元被执行人已交纳。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6)陕0503执34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6年4月9日结案。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