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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宁波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1民初5464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陈某与被告宁波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审理。原告陈某于202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宁波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