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1民初5464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陈某与被告宁波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审理。原告陈某于202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宁波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