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1民初375号
原告:伍某,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典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8002XL。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告:唐某,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伍某与被告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伍某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