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烟台程垚装饰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602民初4155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负责人:赵某,行长。 被告:烟台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隋某某,经理。 被告:隋某某,女,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告烟台某某有限公司、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在收到本院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