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张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某某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浙0903执2393号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某某支行、张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浙0903民初2918号之二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某某支行于2025年10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2632.74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1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归还全部借款本息14032.7元及律师代理费1500元,并向本院缴纳诉讼费84元、执行费89.44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