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粤06民终64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某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原审被告佛山市某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5)粤0604民初28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42元,由上诉人***负担。***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