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某有限公司;陈某;中国某有限公司崇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184执27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住所地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成都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到院报告财产情况,表示配合法院处置房产。 2.执行中,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仅少量余额;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3***7解放牌车辆已注销登记;于2025年9月12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于2025年12月22日拍卖上述房屋,2026年1月8日买受人以5,849,2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屋,其中退税175,476元,支付辅拍费12,849元,缴纳诉讼费36,895元,预留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租金297,763.2元,共计522,983.2元,剩余款项5,254,022.6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第一顺位抵押权人);除此以外,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依据成渝金融法院(2025)渝87民终369号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8,995,733.53元及利息,上述债权执行到位5,254,022.61元;诉讼费36,895元、执行费72,194.19元被执行人已缴纳。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对已查封、冻结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负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