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冀0110执289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冀0110民初82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6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石家庄某支行贷款本金519391.18元、利息10844.4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90.21元(以贷款本金519391.18元为基数,自2026年4月18日起按照日息1.75‱暂计至2026年6月1日,共计45天);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7702.36元。但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冀AXXX**、冀AXXX**、冀AXXX**机动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