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某某支行;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赵某某;张某某公证债权文书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川1423执14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某某支行、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赵某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某某支行与被执行人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赵某某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眉山中级人民法院(2026)川14执他1号执行决定书中决定将本案交由本院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30万元案款后,仁寿县人民法院又向申请人转账支付了50958.74元,申请执行人向仁寿县人民法院出具结案申请书。至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