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皖1102执8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凰路4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21869H。
负责人:魏某,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安徽省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分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融机构存款1138799.61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