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皖1102执8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凰路4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21869H。 负责人:魏某,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安徽省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分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融机构存款1138799.61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