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川1111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某某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负责人:许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廖某,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常住地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某某支行依据四川省成都市中大公证处(2025)川中执字第719号执行证书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以(2026)川1111执200号立案受理执行。申请执行金额418,226.14元及罚息、复利。被执行人另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6,173.39元。被执行人廖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某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424,399.53元及罚息、复利;
二、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廖某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西路****号**栋*单元**层****号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