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内0303民初40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
负责人:刘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该行职工,住乌海市海勃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男,汉族,1968年8月29日出生,该行职工,住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告:王某,男,汉族,1987年9月26日出生,住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西街。
本院于2026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诉被告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