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某有限公司灌南支行;某某;陈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苏0724民初1858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住所地XXX。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杲***,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男,1975年2月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XXX。 被告:***,女,1981年1月2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XXX。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诉被告陈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限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