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内0303民初38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路万客隆商厦外围。
负责人:张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内蒙古邦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汉族,1994年1月18日出生,住乌海市海勃湾区万晨东街北三街坊宜化广场。
本院于202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诉被告孙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