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保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湘0203执保1021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
被申请人夏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已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至2026年6月29日止(冻结金额0.59元)、已冻结网络存款,期限一年至2026年6月29日止(冻结金额259.07元)、已冻结房屋(有抵押),期限三年至2028年6月30日止、已冻结住房公积金,期限三年至2028年7月1日止。
你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
特此通知。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