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吉0103执200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某支行。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某支行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已生效的(2024)吉0103民初79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和内容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扣押、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本金31369.06元及利息,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郭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