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某支行、长春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吉0103执20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某支行。 被执行人:长春某某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某支行与长春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已生效的(2024)吉0103民初61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和内容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扣押、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春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本金179009.28元及利息,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郭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