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1102执11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21XXXX,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分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皖1102执11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