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104执保131号
申请人:漯河市德润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老窝镇小宋村8组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涛,总经理。
被申请人:漯河开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与金江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陈朝伦,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漯河市德润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与漯河开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漯河市德润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漯河开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漯河开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保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