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104民初1878号
原告:漯河市德润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老窝镇小宋村8组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漯河开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与金江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漯河市德润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与漯河开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漯河市德润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漯河开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漯河市德润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漯河市德润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漯河开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