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小享社区居民委员会、东莞市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9民终444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满锦,广东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浩彭,广东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办事处小享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某1。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1。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泽,广东天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煜豪,广东天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办事处小享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享社区)、东莞市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大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8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万大公司赔偿***房屋损害修复费用300000元(暂估值,以相关部门作出的价格鉴定确定价格为准);2.小享社区对万大公司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小享社区、万大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诉讼费2900元,全部由***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8546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上诉费用及一审诉讼费用由小享社区、万大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以***不能提供案涉房屋的施工前安全鉴定报告,认定是***的原因致使不能鉴定,且认定***举证不能是错误的。没有法律规定房屋的损毁原因鉴定需要提供房屋的施工前安全鉴定报告,且也没有法律规定房屋施工前安全鉴定报告需要***提供。东莞市鉴定名册具备房屋安全质量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有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虽然瑶珠选定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但在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不受理本次委托的情况下,一审未考虑是否可以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就结案是错误的。因为房屋周围的施工是万大公司施工的,根据谁施工,谁检测的原则,房屋施工前安全鉴定报告的举证责任应由万大公司承担。万大公司在施工前应对周边环境及相邻建筑进行勘察检测,以确保其施工不对相邻建筑造成损害。《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均规定施工单位应对可能造成相邻建筑损害的施工活动采取足够的保护措施,同时需要严格按照国家工程技术标准施工,保证工程安全。***的房屋在施工前是完好的,也已经居住十多年,都没有发生损毁,证明***的房屋符合建筑标准,能抵抗一定的灾害。在案涉施工后才出现损毁,证明损毁与小享社区、万大公司有关。(二)案涉房屋因小享社区、万大公司的施工造成损害有相关事实为证。在施工前***已经对施工提出异议,当出现房屋损毁时***已经阻止其施工并要求赔偿损失,但小享社区、万大公司仍强行野蛮施工。小享社区、万大公司在2018年9月11日委托第三方中佳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现场进行调查、勘察、检测、评估,中佳公司对开头基路七巷23号房屋进行牌照取证确认,编制了第三方监测工程项目房屋入户调查表。***于2018年10月10日多次向东莞市政府、万江区政府、东莞市打黑除恶办公室上访维权,小享社区、万大公司承诺愿意赔偿,证明其承认其施工对***的房屋造成一定的损害。针对房屋损害情况,***向相关机构询问修复费用大约需要300000元,小享社区、万大公司仅承诺赔偿修复费用15000元,与实际损失相差甚远。(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举证责任是哪一方,房屋施工前安全鉴定报告应由小享社区、万大公司提供,否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有损害结果并且损害结果是小享社区、万大公司造成的。***在小享社区、万大公司施工过程中曾提出停止施工的要求,小享社区因此才于2018年9月10日找测量机构进行测量,故小享社区、万大公司当时知道损害结果的发生。***刚投诉时,墙体的裂痕是新的,可判定是和施工有关,小享社区、万大公司故意拖延时间是想让墙体裂痕随着时间推移而无法区分新旧,掩盖是其施工导致,从而减少赔偿。
被上诉人小享社区、万大公司辩称:(一)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主张的侵权事实不成立,没有证据表明万大公司的施工行为导致***的房屋受损。首先,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本案举证责任归于***,但***的举证不能证明万大公司的施工行为与其房屋“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面,***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即一系列关于案涉房屋的照片,并没有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对该些照片出具正式、权威的鉴定意见或结论,该些照片仅能说明案涉房屋的表面现状,且从照片可以看出施工现场确实与***房屋仍有一段较远的距离,***不能证明案涉房屋在施工前是完好无损的,不能证明案涉房屋的损毁问题是在施工之后出现,也不能证明案涉房屋受损的原因,更不能证明是万大公司的施工行为导致房屋受损。另一方面也是最为重要的是,从***提供的照片上来观察,仅凭肉眼便已经可看出,所谓的“裂纹”均是房屋自然老化所形成,与万大公司的施工行为无关,因为万大公司是在2018年9月5日进场进行施工,而***提交的照片拍摄于2018年9月10日,中间仅仅间隔了5天时间,但图片中的裂缝和渗水痕迹陈旧,渗水处己长有青苔,明显是常年累月所积累形成,短期内根本不可能造成如此大面积和老旧的痕迹,明显不是因外力因素所导致的“新损伤”。可见,***举证不能,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其次,***申请本案鉴定,是企图获得对其有利的证据,亦属于***举证的方式。一审法院已经依法同意***的申请并依法选定了鉴定机构,但是由于***无法按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材料,才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完成鉴定。在一审法院已经同意鉴定且各方已经配合的前提下,没有获得对***有利的鉴定结果,亦完全属于***举证不能的情形,应由***承担不利后果。最后,据了解,***的房屋大概在1988年建成,且建成后至今一直都是红砖房结构,没有进行抹灰粉刷或贴瓷砖等任何装修维护行为,房屋所有外墙直接由红砖堆砌成后便暴露在空气当中直接受到长期的风吹丽淋日晒,再加上***未对房屋进行维护或修葺,长年累月下来,便自然而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裂纹。并且,在紧挨着案涉“受损房屋”的隔壁,还有一栋房屋(下称“房屋二”),该房屋也属于***所有。然而,房屋二和案涉“受损”房屋与施工篮球场的距离是一样的,但房屋二却未出现任何问题,并且案涉施工篮球场周边的其他房屋亦没有任何因施工而产生的“损坏”问题,说明案涉房屋的所谓“受损”根本与万大公司的施工行为无关,完全是其自身原因所产生的,***所称的“受损”在万大公司施工前就一直存在,因此本案根本不存在***诉称的,因万大公司施工行为所造成“房屋受损”的事实。(二)在***未能初步举证证明万大公司的施工导致其房屋受损的情况下,本案没有再次进行司法鉴定的必要。如前文所述,***提供的照片仅能反映其房屋的状况以及其所称的“受损”均是长时间形成的陈旧裂痕。换言之,在本案侵权责任纠纷中,***尚未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再者,一审已经经过鉴定程序,在举证方面已经充分保障了***的诉讼权利。因此本案没有再次进行司法鉴定的必要,否则就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也是对小享社区、万大共公司一方的不公。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梁送达于二审期间向本院申请对案涉房产出现的损坏与万大公司施工的关联性进行鉴定以及对案涉房产的损坏修复费用进行鉴定。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应针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围绕***提起的上诉,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小享社区、万大公司是否应向***赔偿房屋损害修复费用。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提交的房屋照片只能反映房屋部分地面、墙面存在裂缝和万大公司施工的情况,不能证明房屋受损与万大公司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其次,***一审期间申请法院对案涉房屋损害与万大公司施工的关联性和房屋修复费用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以当事人不能提供案涉房屋的施工前安全鉴定报告为由不受理鉴定委托,而***于一审期间对此并未提出书面异议或申请变更鉴定机构,故本院对***二审期间再次申请鉴定不予准许。再次,因案涉房屋未办理房屋权属证明,没有任何报建和竣工验收资料,***亦未能明确案涉房屋的建设时间,故不排除案涉房屋因年久失修,出现墙体自然开裂的情况。最后,万大公司施工所使用的机器并不属于大型设备,且只对水泥地面进行施工。因此,结合以上分析,***主张案涉房屋受损与万大公司的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驳回***对小享社区、万大公司的全部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健如
审判员  冯婉娥
审判员  徐华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黎紫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