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2执9714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新马莲村,组织机构代码为77996294-X。
法定代表人:彭事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康,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祥富花园D座201号,组织机构代码为19805326-2。
法定代表人:袁健军。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裕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2民初102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65,671.5元及利息(以265,671.5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受理费4,274元,并承担执行费3,949.18元,合计273,894.68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莞市万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3,894.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赖仁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