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执126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昊阳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同沙工业区同荣街1号三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9161366N。
法定代表人:杨联楷。
委托代理人:刘旋青,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7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1年9月1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68026元,迟延履行利息1571.4元(暂计至2021年8月20日),案件受理费750.3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55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采取了如下措施。
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2份保单(保单号:P040000033946409、P040000015796010),冻结期限为3年,从2021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21日止。因保险产品涉及人身权益,不宜强制退保,故暂不予扣划。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通过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家庭、财产等状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实现,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浩新
审判员 林立兴
审判员 陈天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