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03民初9614号
原告:绍兴广源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头市柯桥区王坛镇南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9129537X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道路运输管理处,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621471390033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裘佳益,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绍兴广源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柯桥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绍兴广源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广源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广源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广源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