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22民初581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
被告:天津海得润滋电力设备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河新区大港发电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天津海得润滋电力设备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2018年8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