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得润滋电力设备检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海得润滋电力设备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22民初581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 被告:天津海得润滋电力设备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河新区大港发电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天津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天津海得润滋电力设备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2018年8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