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181民初2246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现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草高支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560917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