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集策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民初4928号
原告: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金桂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集策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汇区漕宝路****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集策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