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财保3233号
申请人: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金桂西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62827742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光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花园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8768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田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光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90000元,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通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光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通田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