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耀扬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民初196号
原告: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金桂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丰,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柯,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耀扬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八一路183号(工业路与车站路中间)。
法定代表人:王文珍。
原告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耀扬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保全费620元,共计958元,由无锡通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晓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妍霏